部局通知: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加强性防火技术要求
关于征求《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加强性防火技术要求》意见的通知
公消办〔2017〕317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:
为加强和规范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,进一步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,依据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总则的相关规定,部消防局组织起草了高于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《建筑高度大于250民用建筑加强性防火技术要求》,该要求是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补充和加强,未涉及的内容仍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技术范。现印发你们,请组织相关人员及设计等单位研究提出意见,于9月30日前通过中国消防信息网“数据传输”传至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。
公安部消防局办公室
2017年9月21日
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加强性防火技术要求
(征求意见稿)
第一条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.00h;
2 梁(包括转换梁)、结构加强层桁架和梁板一体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.00h;
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.50h;